福利津貼需審查自動整理、尚未人工校對
臺北市生育補助(原生育獎勵金)
114 年 9 月 9 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,父或母一方自出生(或預產)日前 10 個月起連續設籍臺北市 (可併計新北市、基隆市),申請時設籍臺北市。第 1 名 4 萬元、第 2 名 4.5 萬元、第 3 名以上 5 萬元, 出生登記時於戶政事務所一併申請,出生次日起 60 日內(國外出生 1 年內)。補助匯入母親帳戶。
臺北市・1 家機構承辦・資料擷取 2026-09-18
誰可以申請
臺北市・2025-09-09 起
- 114 年 9 月 9 日以後出生(之前出生依修正前規定)
- 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,申請時設籍臺北市
- 其中一位同時符合:
- 該家長申請時設籍臺北市
- 以下任一項:
- 出生日前 10 個月起連續設籍臺北市(可併計新北市、基隆市)
- 預產日前 10 個月起連續設籍臺北市(預產日以醫療證明文件為準)
能拿多少:1:40,000 元;2:45,000 元;3 以上:50,000 元
初步整理,以機關/機構審查為準。
條文出處與注意事項
- 114 年 9 月 9 日以後出生(之前出生依修正前規定) 發放辦法§11
- 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,申請時設籍臺北市 發放辦法§3Ⅰ①
- 該家長申請時設籍臺北市 發放辦法§3Ⅳ
- 出生日前 10 個月起連續設籍臺北市(可併計新北市、基隆市) 發放辦法§3Ⅰ②、§3Ⅳ
- 預產日前 10 個月起連續設籍臺北市(預產日以醫療證明文件為準) 發放辦法§3Ⅰ②、§3Ⅵ
- 申請人為新生兒之母;母死亡、行方不明或登記未載母姓名時,得由父提出(發放辦法§3Ⅴ)。
- 國內出生:出生次日起 60 日內申請,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為 1 年;國外出生初設戶籍:1 年內(發放辦法§4)。本試算以 365 日計「1 年」。
- 第 2 名、第 3 名以後:依同一母或父所從出、出生年月日排序(發放辦法§7Ⅱ)。
- 懷孕滿 20 週以上死產者,不分胎次 4 萬元(發放辦法§3Ⅱ、§7Ⅳ)——本規則未涵蓋死產情形。
- 連續設籍期間遷至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即中斷(助您好孕網站備註 1)。
規則出處: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81869|未經人工校對
- 主管機關
- 臺北市政府
- 承辦
- 臺北市民政局
- 法源
- 臺北市生育補助發放辦法(115.9.3 修正發布,原名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) 第 3、4、7 條
應備文件(4)
- 申請書
-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申請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
- 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助您好孕網站載明為母親之存摺影本
- 逾 60 日申請者,正當理由之證明文件
常見問題
臺北市生育補助(原生育獎勵金)是什麼?
114 年 9 月 9 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,父或母一方自出生(或預產)日前 10 個月起連續設籍臺北市 (可併計新北市、基隆市),申請時設籍臺北市。第 1 名 4 萬元、第 2 名 4.5 萬元、第 3 名以上 5 萬元, 出生登記時於戶政事務所一併申請,出生次日起 60 日內(國外出生 1 年內)。補助匯入母親帳戶。
誰可以申請臺北市生育補助(原生育獎勵金)?
114 年 9 月 9 日以後出生(之前出生依修正前規定);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,申請時設籍臺北市;該家長申請時設籍臺北市;以下任一:出生日前 10 個月起連續設籍臺北市(可併計新北市、基隆市);預產日前 10 個月起連續設籍臺北市(預產日以醫療證明文件為準)
臺北市生育補助(原生育獎勵金)可以拿多少?
第 1 名 40,000 元;第 2 名 45,000 元;第 3 名以上 50,000 元
臺北市生育補助(原生育獎勵金)什麼時候要申請?
新生兒出生日起 60 日內
臺北市生育補助(原生育獎勵金)去哪裡申請?
辦理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臺北市戶政事務所
資料來源
- 臺北市生育補助發放辦法(全文 12 條)|擷取 2026-09-18|未校對
- 助您好孕|【出生】生育補助(原生育獎勵金)|擷取 2026-09-18|未校對
- 臺北市民政局|生育補助及育兒津貼單一窗口 Q&A|擷取 2026-09-18|未校對